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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队建设项目应附工程设计任务书);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征地的文件;
3、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附工程设计任务书);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函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此规划意见函复通过文件交换方式发至市建委的,建设单位不必提交此文件)。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标准:1、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申请表》;
2、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征地的文件;
3、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具有工程设计任务书);
4、具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函复。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对予以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