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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10个工作日;资质变更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申请暂定资质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资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7)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加盖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公章);
(8)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9)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申请核定三级以上资质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规定期限内的估价业绩材料;
(3)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4)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前三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变更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住所变更的还须提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的提交: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5)股东决议书。
3、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变更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股东决议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的有关规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5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对二级(含)以下机构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一级机构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或审核不同意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