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nified coding and basic attribute data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tandard for unified coding and basic attribute data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CJJ/T×××-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年 月 日
中国 出版社
202× 北 京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3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编码规则;4.房屋建筑基本属性数据。本标准由XXX负责管理,X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XXX(地址:XXX;邮政编码:XXX)。
本标准主编单位: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易智美城镇规划研究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顺清 杨柳忠 王曦晨 陈美云 史铁花 高艳娟 任淑芬
赵鑫明 耿 丹 路 程 张科伟 吴永兴 包世泰 季 珏
张菲斐 张 伟 李丹彤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 录
1 总则........................................................................................................................ 1
Contents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代码的术语和定义、编码规则及基本属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代码的编码、属性采集入库、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
1.0.3 房屋建筑的统一编码、基本属性信息获取和信息共享应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与其他房屋建筑在空间上独立或能够以建筑结构界线、工程分期界线区分的房屋建筑区域。
户内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空间。
指对房屋建筑进行编码时采用而确定的基本单元,是根据主要依据房屋建筑实体结构独立性划分的最小单元。
指根据房屋建筑编码规则为房屋建筑编定的统一的、永久的唯一身份识别码。
每一个房屋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永久的身份识别码。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办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产权交易阶段主要办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转让、抵押、租赁等事项。
M代表必选,对应英文为Mandatory,含义是必须具有的内容。C代表条件具备时必选,对应英文为Conditional,含义是实际情况具备时应具有的内容。O代表可选,对应英文为Optional,含义是可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的内容。
1 应作为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信息的关联、归集和共享;
2 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并应贯穿于房屋建筑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
图 3.2.2 通过裙楼相互连通共用的多个单元构成一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3.2.3-1 由地面连廊、空中连廊等连通的三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3.2.3-3 位于坡度地段,一侧与地面齐平,另一侧高于地面,主要以停车库相互连通共用的三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1 对物理结构相对独立的一处平房,应作为一个编码单元;
2 对于成排相连的平房,应根据物理结构进行划分,对有巷道分隔的,或在建筑结构上有明显区分的应作为多个编码单元。
图 3.2.4-1 平房的一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 3.2.4-2 平房的两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 3.2.4-3 平房的三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 3.2.6-1 自建房的三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 3.2.6-2 自建房的一个编码单元情况示例
图 3.2.7 地铁上盖物业情况下的分幢多个编码单元划分示例
图3.3.1 房屋建筑代码结构
示例1:北京市东城区2010年10月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第11号建筑,房屋建筑代码为110101120101000011
示例 2: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2000 年 1 月竣工验收的第 2 号建筑,房屋建筑代码为440104220000100002
......
表3.3.3 年月类型
代码 | 年月类型 | 说明 |
1 | 施工许可年月 | 新建建筑; 没有赋码的已建成建筑,能获取施工许可证发放年月 |
2 | 竣工验收年月 | 没有赋码的已建成建筑,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发放年月,但能获取竣工验收年月 |
3 | 竣工年 | 没有赋码的已建成建筑,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发放年月、竣工验收年月,能判断竣工年,月的两位用00表示 |
4 | 竣工年代 | 历史建筑,不能判断竣工年,但能估计竣工年代,年的最后1位用0表示,月的两位用00表示 |
4.0.1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应包括房屋建筑代码、标准地址、结构类型、建造状态、建筑高度、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基本属性信息,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序号 | 属性名 | 中文描述 | 属性值类型 | 约束项 | 备注 |
1 | BLDG_ID | 房屋建筑代码 | VARCHAR(18) | M | 唯一标识 |
2 | O_BLDG_ID | 旧建筑原代码 | VARCHAR(18) | C | 房屋建筑改扩建时 |
3 | PROJECT_ID | 项目代码 | VARCHAR(22) | C | 项目赋码 |
4 | NOWNAME | 建筑名称 | VARCHAR(100) | C | |
5 | ST_BLDADDR | 标准地址 | VARCHAR(200) | M | |
6 | BLDADDR | 详细地址 | VARCHAR(200) | C | |
ConstructionP_ID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VARCHAR(28) | C | ||
8 | CompAC_ID | 竣工验收合格证编号 | VARCHAR(28) | C | |
9 | CAPARCEL_ID | VARCHAR(19) | C | ||
10 | RPROPERTY_UID | VARCHAR(28) | C | ||
11 | BLDSTRU | 结构类型 | VARCHAR(20) | M | |
12 | DEADLINE | 使用年限 | VARCHAR(10) | C | |
13 | COMP_DATE | 建造年代 | DATE | C | |
14 | BLDCOND | 建造状态 | VARCHAR(10) | M | |
15 | UP_BLDG_FLOOR | 建筑层数(地上) | NUMBER(3) | C | 单位:层 |
16 | DOWN_BLDG_FLOOR | 建筑层数(地下) | NUMBER(2) | C | 单位:层 |
17 | BLDG_HEIGHT | 建筑高度 | NUMBER(4) | M | 单位:米 |
18 | UP_SEATS | 地面停车位 | NUMBER(4) | O | 单位:个 |
19 | DOWN_SEATS | 地下停车位 | NUMBER(4) | O | 单位:个 |
20 | BLDG_LD_AREA | 基底面积 | NUMBER(12,3) | M | 单位:平方米 |
21 | FLOOR_AREA | 总建筑面积 | NUMBER(12,3) | M | 单位:平方米 |
22 | BLDG_USAGE | 主要用途 | VARCHAR(20) | O | |
23 | SP_ANNO | 特别说明 | VARCHAR(200) | O |
4.0.3 项目代码应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项目代码保持一致。
4.0.4 标准地址应是准确定位到街路巷门牌、小区/村组或建筑楼栋的规范地址,其命名规则是<行政区划名><街路巷名><门牌号>[小区名][楼栋名(号)]和<行政区划名><村委会名>[自然村(组)名][楼栋名(号)]。
4.0.6 房屋不动产单元代码应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保持一致。
4.0.7 结构类型按照结构承重构件材料可简化分类为: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和其他。
4.0.8 使用年限是指根据房屋建筑的报建、产权等审批情况,以及建筑结构情况,将房屋建筑分为永久建筑和临时建筑。永久建筑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建筑,或者结构类型为永久性结构的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者建筑结构为非永久性结构的建筑。
4.0.9 建造年代是指房屋建筑的建造时间,有竣工时间的应以竣工时间为准,无竣工时间的可按历史资料判定。
4.0.10 建造状态是指房屋建筑的建设情况,包括已竣工、在建、未建及停建四种状态。
4.0.11 基底面积指房屋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应与竣工验收阶段核验的数据保持一致。
4.0.12 主要用途可采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31000-2015中建筑用途编码,可分为:住宅、校舍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文体建筑、工业、仓储、商住混用、其他。具有综合用途时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最大的用途作为建筑物的主要用途。
4.0.13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项可根据共性的需要进行扩充。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3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
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31000
6 《地址模型》GB/T35639
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