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拆除工程备案表》;

2《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3、《拆除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

4、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格证明文件:

拆除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5、拆除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拆除房屋的面积大于3000m2,或拆除结构复杂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提供);

6、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资质证明文件(拆除房屋的面积大于3000m2,或拆除结构复杂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提供):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包括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及进度计划;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施工组织方案及各专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加入收藏
本站访客:31233
QQ在线咨询
建筑资质代办
13366928886
资质代办
13366928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