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丙级资质、专业乙级资质、综合资质、资质延续,甲级设计单位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7)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人员资格分布汇总表;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其它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0)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12)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工程监理单位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2)监理合同复印件;

(3)监理规划复印件;

(4)监理工作总结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核验单复印件。

3.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申请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4.外省市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申请事务所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合伙人工作简历、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专业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综合资质、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合伙人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如股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5)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变更后单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5.经济类型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5)整体改制的还需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交)。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9.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3)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5)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10.外省市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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