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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企业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的“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2、《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3、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检索证明,或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企业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或者具有专利授权;
3、企业标准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记载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上;
4、申请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