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注册费50元/人。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注册系统”栏目,点击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打印《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下列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6、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注册系统”栏目,点击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填写、打印《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以下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6、申请人如在申请延续注册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应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7、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第一页上无“专职”字样的,应按第5项的要求提供专职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注册系统”栏目,点击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填写、打印《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初始注册审查标准: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2、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年龄在65周岁以内;
4、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延续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或申请人注册有效期过期,需重新从事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变更注册审查标准: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变更;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会审
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 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市发改委转交的项目核准审查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项目规模要求;
2、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以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决定意见制作有关文书,并退回市发改委。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