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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许可
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住宅项目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证明文件;
5、住宅项目规模大于2万平方米的,提交:
在北京建设网上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公开招标的提交);向五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招标的证明(邀请招标的提交);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证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及同一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项目的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
3、物业项目规模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