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