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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拆除工程的备案要件,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属地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清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还规定,拆除工程要按照“能建才能拆”的原则,必须按照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针对市民关注的拆除工程易产生施工扬尘污染的问题,《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督促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施工单位在拆除的同时要进行洒水降尘,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在拆除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完毕。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建设单位要负责进行覆盖或绿化,因故长期停工的工地,要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
对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拆除、违法建设房屋拆除(包括开墙打洞整治)等不在住建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拆除行为,《通知》要求实施拆除行为的单位要在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