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任务 | 政策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健全消防设计标准体系 | 建立跟踪评估、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聚焦老旧楼宇、商业设施、工业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首都核心区平房(院落)等不同类型改造需求,分类出台消防设计案例指引,升级应用场景服务。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2 |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建立专家评审论证制,对于使用功能改变或火灾危险性增加,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改造工程,可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改造工程,鼓励整体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由注册建筑师签章负责。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3 | 优化消防审验管理 | 研究优化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正负面清单。对符合城市规划及正面清单的改造工程,研究建立快捷简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制。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各区政府 |
4 | 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外,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及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的装修改造工程,原则上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
5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设公共娱乐、儿童、老年人活动等火灾风险较大的场所外,对地上装修改造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改造项目,消防验收类项目试行“清单+告知承诺制”,消防备案类项目试行“备查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
6 | 对属于同一个规划许可范围,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在该项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分期分阶段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区政府 | |
7 | 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为依据,开展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针对经消防性能化设计、纳入我市重点工程范畴或有代表性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探索建立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
8 | 推动消防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 | 推动消防质量管控关口前移,将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管重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区政府 |
9 | 改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明确现场评定抽查项目以及检查方式,区分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差别化抽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区政府 | |
10 | 对改造工程全面实施联合验收,验收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消防查验情况一并实施现场检查,落实“验收只去一次”要求。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
11 |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 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消防施工、验收过程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规承揽业务、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等失信行为信息,由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查处,同时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等平台,对相关单位进行风险提示。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2 | 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并根据施工验收、灭火救援需要提出意见建议。在特殊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大型化工项目、有代表性的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等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可根据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测试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火栓系统、安全疏散等涉及消防灭火救援事项。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
13 | 加强对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涉及消防设计、验收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移交规自、住建部门查处。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