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主体应是技术和产品成果持有单位或案例服务对象,申报案例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案例应充分体现智能建造特点和优势,具有较强创新性,实施效果良好,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案例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每省(区、市)报送的推荐案例总数不超过20个。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寄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我部将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经认定后公布,并向智能建造试点地区和项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