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2)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5)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6)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件;

(7)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3)受让方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4)转让方与先期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的相关文件已经受让方确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许可文书,并在10日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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