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及备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及备案

(一)房改售房核准

事项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单位、市属各总公司

办理程序

1、受理

提交材料:

(1)售房单位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2)售房单位年度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原件);

 (3)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2、审查

标准: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等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4、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二)房改售房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在京部队和部级干部售房备案由市房改办负责,其它售房备案由区县房改办负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市级和各区(县)机关单位、市属和各区(县)各总公司、在京部队

办理程序

1、受理

单位按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成本价出售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含合居房)以及单位调整住房提交材料:

(1)售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对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批复(原件);

(3)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

(4)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由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的《具结保证书》;

(5)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其它可确定其价格的依据;

(6)按市场价售房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出售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须提供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拆迁许可证或公告);

(8)购房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座落、建筑面积、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

(9)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10)购房人户口簿;

(11)上述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集资建房(包括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提交材料:

(1)单位集资建房的请示;

(2)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3)市房改办、中直房改办、国管局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4)房屋所有权证;

(5)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款、所购房屋房号等);

(6)集资建房款存款证明。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2、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的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4、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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