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八)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九)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新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应提交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合同解除备案表;
(六)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七)与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五)与新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五)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十条 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质量监督通知书;
(四)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建工程,还应提交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十一条 建筑规模变更的,发证机关可依据工程合同变更合同价格。
(一)建筑规模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质量监督通知书;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提交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二)建筑规模减小的,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3、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4、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减小装修规模证明;
5、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人防工程的,要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第十二条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提出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实施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或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发证机关审查后,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变更或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