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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 开发项目总平面图(1:500)复印件;
3、 开发项目地形图(1:2000)复印件;
4、 开发项目规划意见书及规划复函复印件;
5、 开发项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用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及计划的报告复印件;
6、 开发项目情况介绍(附电子版);
7、 《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和《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的规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建委。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