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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事项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原件;
3、招标文件原件;
4、委托招标的,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评标报告;
2、抽取专家表;
3、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4、物业服务合同正本。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