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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核准
事项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和各区县房改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北京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国资委所属在京中央二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申请;
2、企业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通过的决议;
4、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
5、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实施货币化方案的意见。
北京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证明;国家国资委所属在京中央二级企业需报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证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需报上级单位审核同意的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的规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