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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公共信用办法起草说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1 点击数:

《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入推进,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服务机制尤为迫切。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一是建立了“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为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奠定了技术基础,实现了项目、企业、人员和信用信息的全面公开。二是对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人员开展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其中,施工总包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与工程招投标挂钩。三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四是出台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总体来看,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平台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但缺乏一个将信息平台和各项管理制度有机融合的纲领性文件,指导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拟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角度,出台一份纲领性文件,整合现有相关文件并加以扩展,搭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以达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1-6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信用平台等。一是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定义。二是明确信用平台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第7-11条)。包括记录原则、认定依据、信息的具体内容等。一是明确了“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实行目录制管理。三是明确了三类公共信用信息包含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第12-14条)。包括归集方式、信息共享、信用档案等。一是明确通过业务系统归集至信用平台。二是明确基于信用平台归集的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第15-18条)。包括公开类型、公开途径、公开期限、信用修复等。一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长期保存,确保行政监管中信息可查、可核、可溯。二是明确市场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第19-23条)。包括业务办理、信用评价、“黑名单”管理、联合奖惩、社会应用等。一是规定信用平台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作为办理行政业务的参考依据。二是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然后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三是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纳入名单管理,实施重点监管。四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推动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五是鼓励行业协会用以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主体用以防范交易风险。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24-26条)。包括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社会监督等。

第七章附则(第27条)。规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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