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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划转业主大会之前需要使用的: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划转业主大会之后需要使用的: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