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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4、环保部门或专业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符合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3、已与噪声扰民范围(环保部门界定)内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