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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3、自有用地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属于划拨土地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属于出让土地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许可文件;
4、新征(占)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许可批复文件;
5、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具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提交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以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文件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意见;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开具《北京市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并告知申请人持此单据到开户银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申请人缴费后,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交市建委。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不含申请人缴费时间)
(二)审查
标准:1、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请表》;
2、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3、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属于划拨土地的,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属于出让土地的,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许可文件;
4、新征(占)地的建设项目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许可批复文件。
5、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具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以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文件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意见;
6、具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复核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对予以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